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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动物,其意安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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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学者萨达卡特·卡德里著《审判的历史——从苏格拉底到辛普森》是一部颇具特色的法律史著作,该书通过历史上的一些典型案例来说明审判的历史。最不可思议的是,书中第五章专门描述了对动物和物品等“非人类”以及对死尸的审判。 

审判动物的事例在中国也有过。《汉书·张汤传》记载,汉代著名的酷吏张汤幼时曾设置“公堂”,宣读诉状,严厉地审判偷走他家肉干的老鼠。虽然看起来煞有介事,实际上不过是小儿的游戏,而且仅仅是特例,并不具有法律史的意义。然而西方历史上对动物的审判却是较为普遍的。诸如象鼻虫破坏葡萄园、老鼠糟踏庄稼、猪或狗等动物伤害人等等,都可能遭到起诉。这些是为了好玩吗?还是西方人特别具有幽默感?无论如何,这种做法表现出西方人独特的思维方式。 

从书中的描述可以看出,当时西方人对非人类被告的审判是相当严肃的和正式的,就像审判人类一样,实施正当的法律程序,通常还要为动物聘请律师,有些律师甚至是著名的和杰出的法学家。也许恰恰因为过于正式,才更使人感到新奇和有趣。该章的几乎每一个案例都令人忍俊不禁。例如1545年,阿尔卑斯山上的圣朱莉小镇,象鼻虫大肆侵袭葡萄园,造成较严重的经济损失。农民们向教会法庭提起对害虫们的诉讼,法官遂安排了两个律师为象鼻虫辩护。在听取了双方的辩论之后,法官认为,地球上的产物不仅是为人类制造的,继续以草率的方式指控这些动物是不适当的。40余年后的1587年,该镇又发生类似的事件,著名律师皮埃尔·朗博为象鼻虫辩护说,上帝在《创世纪》中明确表示:“至于地上的走兽……我将青草赐给他们做食物”,如果让象鼻虫挨饿,就等于违背了上帝的旨意。村民们听从律师的建议,“不得侵害该动物的饮食权”,从而提出一个折衷的解决方案,为象鼻虫们提供附近一块肥沃的土地,让它们享用该地上的物产,从而避免葡萄园的损失。 

另一个关于老鼠的案件则更加离奇。1510年,法国欧坦地区的农民向主教法庭控告老鼠破坏他们的大麦,法庭指派当时法国最杰出的一位法学家巴塞洛·沙斯尼为小动物们辩护。由于老鼠们“违抗法庭的命令拒绝出庭,再加上它们的坏名声,按照教会法的规定,这些都构成指控老鼠的强有力的证据。”沙斯尼则辩护说,依据习惯法的古老原则,被告不必冒着生命危险来到法庭,他的“委托人”有充分的理由不出庭,因为在每条路上都有 猫。老鼠的缺席是正当的。当然,老鼠不能出庭并非是律师所说的原因——老鼠根本不可能出席人的法庭,然而这个奇思妙想的原因却有效地推迟了对老鼠的审判。 

以上事例表明,中古的西方人认为,动物和人一样,也有生存权和饮食权,地球的主人不仅是人类一家,还应包括众多非人类。人类并不因为是高等动物就有主宰低等动物的权力,所以不能仅从人类生存的需要出发来判定动物的“罪行”,而应当考虑到其他生物的需要。这表明西方人没有把动物视为对立面或敌人,而是思考如何与它们合理地共存。这种“大世界”的眼光实在是超前和难能可贵。或许这就是现代动物保护主义和生态环境保护主义(绿色和平组织)的先驱。 

动物的犯罪无非是两种:一种是损毁自然,或糟踏庄稼,即通过破坏人类生存条件而造成的间接损害,另一种就是直接伤害人类。在对动物的审判中,最普遍的是动物伤害人类的罪行。正如书中所说:“也有上百只动物被审判是因为人类最可憎的犯罪——杀人罪。这种起诉的最初纪录出现在13世纪的法国,之后500年继续朝西部和北部扩展。大多数被指控的对象是猪,因为在那个时代,农民的猪和摇篮是经常在一起的。但是,公牛、母牛和马都在法庭上被审判过。”法庭对间接伤害人类罪通常较为宽容,就像上述案例显示的那样,多照顾到动物的生存权,但对杀人罪则不宽恕,都要将“罪犯”处以极刑。 

审判动物不仅反映人对动物的态度,也反映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为有些牲畜是有主人的。法庭审判伤害人的牲畜,还要追究主人的责任,让其对受害者付出一定的赔偿。例如,1567年,辛里斯有一只黑鼻子的猪吃掉了一个四个月大的女婴的头,被绞死在村外。法庭对猪的主人判处罚金和体罚,警告他管好自己的牲畜。此外,“这种审判是为了确定牲畜的主人是否应当失去他们对动物的所有权。通过惩罚人类,目的是预防他们在管理动物时的过错。”1591年,又有一头猪因为吃掉摇篮中的婴儿而被绞死,“这实际上是为了警告父母、保姆和仆人,不要让小孩独处,确保动物不会伤害孩子们”。 

目前学界已经抛弃传统的“黑暗的中世纪”的观念,开始逐渐认识到,西方从中世纪起就有着深厚的法治传统。但是这种法治竟然延伸到了非人类世界,这大概是现代人闻所未闻的。尽管当时人们很清楚,没有理性的动物不能理解和遵从人类的道德准则和法律,但他们认为,动物犯罪,也应像人一样,有接受审判和陈述、辩护的权利。著名法学家沙斯尼写的一部最权威的昆虫禁令指导手册中指出:“正如一个统治者未经审判就对人类进行惩罚,是‘无法容忍的暴政’一样,在尚未给一个动物听审的机会前,就寻求上帝帮助惩罚它们,是完全不正当的。” 

为动物辩护,的确很重要。动物不像人,没有能力为自己辩护,当然更需要有公正的,而且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律师”来为它们辩护。1500年,在提洛尔的某个小镇上,三个证人指控一群鼹鼠“挖地洞,使绿色植物无法生长”。鼹鼠的辩护人则指出,它们同时也吃毛虫(一种害虫)蛹,这有助于庄稼的生长。法庭据此作出公正的判决:不是消灭鼹鼠,而是将其放逐,同时实行一定的保护政策:保证鼹鼠在放逐过程中不受猫、狗们的攻击。那些怀孕的和幼年的鼹鼠则可以延迟到14天之后离开本地。由此想到我国在上世纪50年代初的“除四害”运动,不分青红皂白地消灭掉许多麻雀,以至破坏了生态平衡。如果当时有律师为麻雀们辩护,法庭能作出公正裁决,恐怕是不会发生这种悲剧的。 

对动物的判决也要有充分的证据。1457年,勃艮第公国萨维尼地区一个名叫让·马丁的5岁男孩被发现死去时,尸体只剩下一半,他的身边是一只母猪和六只小猪。显然是这些猪咬死了男孩,于是猪被逮捕。在听取了8个证人的证言之后,法庭决定按照公国惩罚杀人猪的习惯法处死母猪——将其吊着后腿绞死。然而,小猪杀人的证据却不足,法庭宣布休庭,继续调查。一个月后重新开庭时,6只小猪被宣布无罪释放。 

除了审判程序外,对动物的行刑和对人的行刑一样:在“刑场”上,公共刽子手戴着白色的手套,有些被处死的猪还给穿上了衣服。 

作者卡德里说:“审判昆虫、动物、尸体和物品的诉讼程序,反映了人类希望建立一个神奇的、和谐的宇宙,在这个宇宙中,神的诅咒能阻止饥荒,没有犯罪能够逃脱惩罚,毁灭物品可以消除它曾造成的罪恶。”卡德里的这一解释似乎有些抽象。笔者专门论述对动物的审判,不仅因为它新奇、特殊,而且因为它具有更广泛的社会意义。一方面,从当时人对动物的司法程序可以反映出西方社会法治的程度——对动物尚且如此严肃认真地依法相待,何况人类自身呢?另一方面,从人对动物的态度可以看出他们对于社会和自然的理性认识,也表现了人对自身地位的充分理解。这对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审判的历史》中所讲述的其他案例也很值得关注,例如纽伦堡审判战犯、斯大林“大清洗”中表演性质的“审判”,不仅仅具有司法意义,还是人类重大历史事件的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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