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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遗弃犬只罚2000,5年内不得养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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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6,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修订草案)》(下简称“规定”)。审议中,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为犬植入电子标识、建立电子档案,既能全面控犬,又能防伤人防遗弃。

关注一:设个专门地方遛犬

规定”草案提出,城市市区为养犬重点管理区,每户居民可以养一只犬。禁养烈性犬、大型犬,禁止从事犬类养殖活动。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在养犬管理区内禁止养犬、遛犬的特定区域和遛犬时间,并向社会公布。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及业主委员会可以订立养犬公约,设定本居住区禁止遛犬的时间段和区域,并予以公示。

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此也有不同意见。有人对法规的可操作性表示担忧:由基层限制百姓的行为写入法规缺乏可操作性。社区、业委会等没有执法权,无法从根本上限制百姓养犬、遛犬的行为。而对于每户限养一犬的规定,不应从数量上限定,而可增收管理费,通过经济手段而非人为限定来调节。

关注二:养只犬年费500元起

规定”提出,养犬管理试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个人在养犬城市内养犬,应当自豢养之日起15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许可,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每只犬的管理费为每年500元至2000元,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审议过程中,有些组成人员建议取消养犬许可证的规定,而是借鉴北京、上海等地的管理经验,改为登记和年检制度。“管理费不宜定得过高,而是应全省统一规定一个数额,便于统一管理。”

关注三:给犬植个芯片上户口

规定”明确提出,携犬出户应当挂犬牌、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不得携犬进入商店、饭店、学校、车站、航空港等公共场所以及乘坐除小型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电梯或上下楼梯时,应避开高峰时间或主动避让他人。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应即时清除,违者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建议:借鉴上海、深圳等地的管理办法,采用电子标识、建立电子档案等管理手段,这样做既能全面掌控地区养犬数量,提高严格管理水平,又能解决现实中一些养犬人不给犬带牌、病死犬被随意抛弃、犬伤人很难确认责任人等问题。且电子芯片成本只有约20元,技术收费不高,也不复杂。

关注四:遗弃犬5年不给办证

针对流浪犬、走失犬以及犬只伤人事件时有发生的情况,“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对走失犬、流浪犬、送交的犬只等进行收容,并会同有关部门以及动物保护组织确定犬类收容场所,对流浪犬、送交犬和因养犬人违反规定被收容的犬只等,竟畜牧兽医部门指定机构建议合格的,可由具备条件的个人领养。任何人不得遗弃犬只,禁止在道路两侧和居民区屠宰犬只。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关处2000元罚款并吊销《养犬许可证》,该养犬人5年内不得申请办理《养犬许可证》。在街面流动销售犬只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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