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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犬进入公共场所要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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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狗同桌”,宜昌知名律师陈守邦认为,餐馆允许 宠物与客人同桌进食,有损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既违反社会公德,也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经营者的放任,客观上损害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

同时,宠物与客人同桌共食,也影响了公共秩序,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也构成了威胁。毕竟,公共场所是大众聚集休闲、餐饮、娱乐、购物、消费的场所,需要有优雅的环境,清洁的卫生,安全的保障。 宠物犬进入公共场所,对其卫生和秩序都有所影响。比如它们的气味、粪便、叫声,以及潜在的攻击性和传染病,都会让身处于公共场合的其他公民受到困扰。

对于这些公共场所的“狗患”,理应得到治理。在以色列、美国、意大利、德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家,对 饲养宠物 犬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有严格的 防疫制度和户籍制度。有违法处罚和监管制度,有严格的伤人赔偿制度。而目前,我国呼和浩特、成都、乌鲁木齐、泸州等市都制订了严禁宠物犬进入公共场所的规定,违规者最高罚款1000元,但并未上升到法律层面,不具普遍性和实际操作力。

对此,应该尽快出台全国性的统一法规,制定出具体细节,严格规定哪些公共场所不许进入,如何进行安全防疫?如何制定严格的户籍制度,以色列植入电子芯片的管理办法值得借鉴,德国举办主人和 宠物训练班也值得探讨,日本的社区管理值得参考,总之,要让宠物犬饲养者有法可依,要让公共场所对于宠物犬的进入有法可循,不能让这种不雅观、不安全、不卫生的人犬共餐、人犬共游、人犬共睡得乱象继续骚扰公众,影响公共场所的正常安定秩序和卫生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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