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宠物动态 >宠物新闻 >狗狗宠物新闻 >《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规定禁止犬进入公共场所
相关标签:
《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规定,除领证、检疫、免疫接种和诊疗外,禁止携带犬类进入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因犬类领证、检疫、免疫接种、诊疗,而携犬进入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应束以犬链,并采取防止犬类咬伤他人的措施;
如违反,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并吊销《养犬许可证》。
无证饲养犬类,没收犬类,对饲养者处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对销售者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饲养者没收非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