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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狗伤邻居,法院判赔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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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和小刘原本是关系融洽的邻居,两家的孩子也常到一起玩。2009年4月,小刘的孩子小明领着小张的孩子军军回到自己家玩耍。突然,小明家的狗朝军军扑去,军军的脸被咬伤。闻讯而来的小张赶紧把军军送到了医院。经治疗,军军的伤势好转,可脸上留下了明显的疤痕。小张认为小刘应该为此进行赔偿,可小刘觉得是孩子嬉闹时吓到了小狗,才招致受伤,军军也该负一定的责任。两人为此争执不下,最后,小张把小刘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刘对其饲养的狗进行散养,未行使有效的管理手段。而军军是未成年人,对危险事物缺乏判断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小刘应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判决,小刘赔偿军军继续治疗费、护理费等近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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