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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遭狗咬伤 要求公园承担医疗费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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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庆县居民陈女士诉称,2010年8月一天早上,她和朋友穿过夏都公园准备回家。走到距公园大门约100米处时,突然蹿出一条黑白相间的流浪狗,将她的右脚后跟咬伤。她随即找到公园管理处说明情况。经诊断右脚踝被咬伤出血,共花去医药费1900余元。陈女士认为公园管理不力,流浪狗得以进入,要求公园承担医疗费。

  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园属于公益性、休闲娱乐开放性场所,共有四个门,游人可随时进出。陈女士虽在园内被流浪狗咬伤,但属于公园自身以外原因造成的损害,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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