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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权不能置于人权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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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关某介绍,某一天,他驾驶无牌的摩托车上班,在途经一村庄时,一条大狗猛地从旁边坡地里蹿了出来,摩托车与大狗撞在一起,关某摔在地上动弹不得。事发时狗主人王某就在路旁。关某共花费医疗费两万余元,因赔偿问题,关某将王某告上了法庭。

  王某认为,他的宠物犬是在路边蹲坐时被撞倒的,宠物犬没有对关某做出攻击行为,而关某驾驶摩托车车速过快,撞死了狗,应赔偿自己的损失。另外,关某属无证驾驶,应自己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王某在遛狗时未拴犬链,由于其疏于管理,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事故的发生。关某驾驶无证、无牌摩托车上路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诱因之一,双方均有过错。法院最终判决王某赔偿关某1.7万余元,而关某无需承担狗死亡责任。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位法官表示,根据相关规定,宠物狗上马路,应该在主人的牵领下,不能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至于赔偿问题,要先由交警部门确定责任,驾驶人没有责任的可以不赔偿,这里面有个基本原则,那就是“狗权不能置于人权之上”,只有车辆方存在闯红灯、驶入人行道等过错将狗撞伤或撞死,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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