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标签:
《国际濒危物种贸易公约》第11次缔约成员国会议”于2000年4月10~20日在肯尼亚内罗毕联合国环境计划总署举行,近2100名与会者代表着各缔约国政府、非政府组织和政府间组织参加了大会。各代表团在COP 11会上研究了62项有关修正CITES附录Ⅰ和Ⅱ的议案以及40项广泛命题的决议,其中包括虎、象、犀牛、藏羚、熊类、淡水龟类、玳瑁龟类、海象、以及传统药物。下面所叙述的是COP 11会上讨论的某些主要问题和议案的摘要。欲对CITES附件作出变更的有效期限是2000年7月19日,即COP 11会议结束后第90天。
象:递交大会的5项议案是有关非洲象(Loxodonta africana):3项议案提出允许CITES附录Ⅱ中的种群可进行象牙贸易;1项议案提出将一个国家级种群降列入附录Ⅱ; 第5项议案提出将所有非洲象种群一概列入附录Ⅰ。虽然有关象归类的争论冗长,分歧意见威胁性的气氛笼罩着会议有几天之久,但在象分布国家中却达成了一项里程碑似的协议:继续禁止象牙贸易并支持象贸易的监督系统;一致意见把南非象列入CITES附录Ⅰ的种群降列入附录Ⅱ,象牙贸易定额为零。津巴布韦 、博茨瓦纳、和纳米比亚撤回他们储存象牙继续贸易的提案,肯尼亚和印度撤回他们关于将全部非洲象种群列入附录Ⅰ的提案。
根据1997年CITES 缔约成员国大会的授权,建立了两个长期监测系统:象的贸易信息系统(ETIS)和象的非法捕杀监测系统(MIKE)。作为CITES地面跟踪象类种群的工具,MIKE得到进一步的加强。作为对象牙及其产品非法贸易进行监测的工具,ETIS也得到更新。
鲸:鲸类的问题仍然是在CITES COP会上最会引起争议和辩论的问题,日本和挪威在会上共提出了4项将各种鲸的种群从CITES附录中删除的议案。日本的议案要求将小须鲸(Balaenoptera acutorostrata)的2个种群和灰鲸(Eschrichtius robustus)的1个种群从附录中删除,而挪威的议案要求将小须鲸的种群从附录中删除。这4项议案在专业分组会上都遭到普遍反对而被否决。挪威对它的议案作了修正,在第一次全体会上重开辩论,挪威在修正案中指出,只要求将挪威水域内的小须鲸种群从CITES附录中删除,并且其贸易只限制在接受DNA鉴定系统的国家之间。然而,此议案再次遭到否决。许多CITES缔约成员国呼吁支持国际捕鲸委员会(IWC),并重申:IWC是负责保护和管理鲸类的第一位组织机构。
虎:由于CITES政治使团对印度虎保护工作的批评,使COP 11次会议有关虎的讨论成了最拖拉的工作会议。然而,到最后,技术及政治代表团对14个虎的分布国和消费国的建议大都接受了。建议要求采取各种措施,广泛加强执法,以遏制虎及其衍生物的贸易。CITES执行委员会将检查CITES有关虎的决议的执行情况和代表团对既定保护目标的建议的落实情况,并在下一次缔约成员国大会上汇报检查结果。
麝:由印度、尼泊尔和美国提出将全部麝类(Moschus spp.)种群列入CITES附录Ⅰ的议案被撤回。但由中国、美国和俄罗斯联邦重新提出一项关于麝的议案,经缔约成员国大会讨论通过并形成了决议。该决议要求所有的麝分布国和消费国为执法部门制定执法人员培训计划,并加强反偷猎巡逻,特别是在边境地区。另一项建议是为全部含有天然麝香的产品建立标记制度。决议要求全体缔约成员国、国际援助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向麝的分布国提供财政和技术援助,以开展对麝的种群、国内市场以及合法和非法贸易的调查。
玳瑁龟:古巴提出两项议案,希望将玳瑁龟(Eretmochelys imbricata)的食草种群降列入CITES附录Ⅱ。古巴撤回了要求将储存的近7公吨的玳瑁龟壳和每年500只玳瑁龟的出口定额纳入贸易的议案,但继续坚持一次性向日本船运储存的玳瑁龟壳的议案。经过长时间的争辩,最后该议案被微弱多数否决。缔约成员国大会最后一天又重开古巴议案的辩论,该议案附修正陈述:经过CITES执行委员会检查,只有当日本建立了控制系统,才可以向日本销售玳瑁龟及其壳。哥斯达黎加及其他代表反对此项议案,指出玳瑁龟是一种迁移性物种,而且一次性出售的行动也足以怂恿其他国家储存玳瑁龟壳。修正案再一次被微弱多数否决。
亚洲龟类贸易:德国和美国提出一项议案:将9种亚洲闭壳龟(Cuora spp.)列入附录Ⅱ。该议案得到广泛支持,尤其是亚洲龟的分布国,并得到一致的同意形成决议。同时,该项决议指出,海龟(Turtle)和玳瑁龟(tortoise)受到日益严重的贸易威胁(尤其在亚洲),要求全部缔约成员国加强合作,控制非法贸易并采取办法,保证龟类的可持续贸易。决议还要求CITES秘书处举行研讨会,以进一步探讨贸易对淡水龟类和玳瑁龟类的威胁,并提出使这些龟类免遭贸易威胁的措施。
鲨鱼:所有三项要求将鲨鱼列入CITES附录的议案全被否决,虽然每一项议案都得到简单多数的支持(接受一项议案需得到2/3的赞成票数)。美国提议将鲸鲨(Rhincodon typus)列入附录Ⅱ,英国提议将姥鲨(Cetorhinus maximus)列入附录Ⅱ。同时,美国和澳大利亚最初提议将大白鲨(Caraharodon carcharias)列入附录Ⅰ,但后来在会上修正了议案,提出将这一物种列入附录Ⅱ。那些反对议案的缔约成员国的主要理由是,认为CITES缺乏处理渔业问题的能力和专业技术;并且指出,保护这些物种的恰当单位只能是联合国粮农组织(FAO)。
鲟鱼和匙吻鲟:为了更好地执行CITES附录Ⅱ所列鲟形目鲟鱼和匙吻鲟种类的保护工作,缔约成员国同意由俄罗斯联邦和伊朗提出的、要求在欧洲和亚洲对鲟鱼的捕捞和贸易进行区域性管理并实施更好的调控办法以减少鲟鱼和匙吻鲟的非法捕捞和鱼子酱的非法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