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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早报头版头条就是《上海将立法限制 宠物狗出行》
文章开篇便说“市民一直关心的养犬立法有了新进展”,我一阵欣喜,以为新条例一定会充分考虑所有市民的权利,不料接着的通篇报道气势汹汹,完全是一副“管理者”的派头——“应禁止XXXXX”、“如不加管理XXXXX”、“养狗人的义务、不养狗人的权利”、“养狗人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原来如此,养狗的都不包含在“市民”这个范畴之内,都是需要管理的对象。
如若不然,为什么没有只字提到养狗人的权利呢?可能有人看到这里又会跳脚道:“人的权利尚且不能彻底保障,何况狗权?!”对不起,请看仔细,我们确实是在谈论人的权利,只不过这些人——养狗。即便我们真的讨论狗权,也不代表人的权利会被忽视,就象我们强调妇女权利的时候并不会剥夺男性公民的权利。在男性公民权利没有充分得到维护时,我们就不可以维护妇女权利了吗?在大多数人还没有享受到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时,我们就没有读博士的权利了?
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其中,“任何公民”包括监狱里的犯人,占少数的民族、没有行为能力的儿童、躺在病床上的植物人,当然也包括养狗的人。如果新的法规只规定“养狗人的义务、不养狗人的权利”,那显然与《宪法》相抵触,应视为无效(可能有更贴切的法律学专用名词)。